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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廖堃光
代 理 人 林貽鑫
相 對 人 陳麗惠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1年2月23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為聲請人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用以擔保債務人陳佩儀對聲請人於101年2月13日在本院因100年度重訴字第368號撤銷贈與等事件成立和解筆錄所生之372萬元債務,經於101年3月2日登記在案。
詎債務人陳佩儀僅於103年12月至104年6月每月給付1萬3仟元、104年7月給付1萬1仟元後即不再給付,經聲請人催討仍未給付,依和解筆錄意旨,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和解筆錄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大港 463-63 154 12分之3 2 高雄 三民 大港 463-80 35 12分之3 建物︰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1556 大港段七小段463-63地號 加強磚造4層 一層:98.51 合計:98.51 全部 林森一路345巷30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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