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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蔡金記
非訟代理人 王鶴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宏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鹽埕區興福段257-5、257-41、257-42地號土地及129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依借款契約書所載,清償日期為民國120年12月16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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