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票,298,2022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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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林芳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宜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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