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49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有受任人用印之聲請狀。
二、釋明發票日是否正確。
三、相對人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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