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票,6582,202208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582號
聲 請 人 楊明雅
相 對 人 王妤綺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月1日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08年9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No294608 002 108年9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No294611 003 108年9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No294613 004 108年9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No294614 005 108年9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No294616 006 108年9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No294617 007 108年9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No294618 008 108年9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No294620 009 108年9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No294621 010 108年9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No294623 011 108年9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No294624 012 108年9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No298602 013 108年9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No298603 014 108年9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No298604 015 108年9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No298606 016 108年9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No298614 017 108年9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No298615 018 108年9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No63616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