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35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昱沛有限公司、陳紆均、陳振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昱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相對人昱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陳振賢,非為陳紆均,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二、相對人陳紆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振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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