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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44號
抗 告 人 劉振龍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林建■袪’]111年度司票字第844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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