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振銘即合立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市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