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法,5,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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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慶煜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民國83年3 月11日報經教育部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83年3 月16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相對人110 年8 月27日第9 屆第5 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訂原章程計2 條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至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

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則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文件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

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附件「修正條文」欄第6條部分,係關於董事會組織類別之調整,性質上核屬該財團法人組織重要事項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

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即教育部之意見,經該部函覆相對人章程變更業經教育部110 年11月5 日臺教社㈢字第1100138722號函許可變更在案,有教育部111 年2 月17日臺教社㈢字第1110016503號函存卷可參。

是本件此部分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8條部分,因僅係載明歷次修訂日期之沿革,核其內容,非關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情況,亦與財團法人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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