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法,6,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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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李甦清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地球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李甦清
聲請人聲請財團法人地球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又事務所固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事項之一,惟並非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如章程載有事務所之地址而事後變更時,僅生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與捐助章程之變更無涉,此觀民法第60條第2項、第61條至第63條、第65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等規定自明(司法院86年11月13日秘臺廳民三字第21392 號函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地球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董事長,該法人捐助章程於民國110年10月6日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3條、第17條,如附表所示,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董事會議記錄、修正前後捐助暨組織章程暨修章對照表各1 份為證。

三、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地球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修正捐助章程第3條、第17條部分,乃涉及主事務所之變更及新增修訂日期,揆諸上開說明,僅屬變更法人已登記之事項,並未涉及捐助章程之組織或管理方法,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

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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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地球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
├───────────────┬──────────────┬────┤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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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第三條:                    │變更地址│
│本會設於高雄市梓官區漁港一路39│本會設於臺中市北屯區太原路三│        │
│巷17號,並得主管機關許可,於適│段1353號,並得主管機關許可,│        │
│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          │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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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新增修訂│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本章程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期    │
│訂定,一一0年一月六日修訂,一│日訂定,一一0年一月六日修訂│        │
│一0年十月六日第二次修訂,經主│,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辦妥記財│        │
│管機關核准並自辦妥記財團法人登│團法人登記之日起生效。      │        │
│記之日起生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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