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13號
原 告 劉祥本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WISE STAR GLOBAL LIMITED
蔡仁群
宥暘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金
追加被告 蘇靖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被 告 趙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就被告WISE STAR GLOBAL LIMITED及其法定代理人、趙海龍之當事人能力、送達等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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