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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13號
原 告 劉祥本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WISE STAR GLOBAL LIMITED
蔡仁群
宥暘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金
被 告 蘇靖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被 告 趙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4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WISE STAR GLOBAL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被告趙海龍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WISE STAR GLOBAL 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以及被告趙海龍之住居所,起訴不符法定程式要件,應予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40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就被告WISE STAR GLOBAL LIMITED及趙海龍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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