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消債清,214,2023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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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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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王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麒倫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
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7號受理,於111年10月18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年月26日具狀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0年度申報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304,661元、820元,名下無財產,雖有保誠人壽、安達人壽保單,惟無解約金,至國泰人壽部分,則非保戶;
又聲請人自陳從事搬運、送貨、整理環境等之臨時工,日薪500元至1,000元不等,每月收入約10,000元,另於109年領取台灣綠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葉公司)9元執行業務所得,109年10月15日領取咖爾頓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咖爾頓公司)直銷收入252元,110年3月4日領取聚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康公司)直銷收入820元,未領取補助或給付等情,有109年至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7號卷(下稱調卷)第12至14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2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3頁)、戶籍謄本(調卷第1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6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14號卷(下稱清卷)第7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4至6頁)、信用報告(調卷第7至1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2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20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清卷第36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35頁)、存簿(清卷第50至61頁)、存入款項說明(清卷第72頁)、綠葉公司函(清卷第42至44頁)、咖爾頓公司陳報狀(清卷第31至33頁)、聚康公司陳報狀(清卷第34頁)、收入切結書(清卷第49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86頁)、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69至70頁)、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77至78頁)等附卷可參。
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認以聲請人自陳每月臨時工收入10,000元,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8,000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2頁)乙情。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
又聲請人陳稱與配偶、子女一同租屋居住,租金由子女負擔,其無房屋費用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應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為24.36%)以13,088元為限【計算式:17,303×(1-24.36%)=13,088】,而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8,000元,未逾此金額,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10,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8,000元後,尚餘2,000元。
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231,719元(調卷第24頁、第34至36頁,包括:第一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51年(計算式:1,231,719÷2,000÷12≒51)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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