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消債清,31,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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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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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建誌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轉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另因聲請人父親於108年12月16日殁,所遺不動產業於110年12月29日協議由聲請人與另2名繼承人繼承,應有部分各3分之1,是於清算程序可能尚須支出拍賣等費用,初估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3,500元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5,000元,共計8,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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