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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何家豐
訴訟代理人 莊一慧律師
陳琮涼律師
被 上 訴人 陳炳農
訴訟代理人 陳啟元
王瀞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110年度雄簡字第6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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