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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96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民事卷宗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相對人吳明池之債權人,為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85號辦理吳明池訴訟事件,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85號及其改分之109年度訴字第1396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96號事件之當事人,且為吳明池之債權人,其聲明為明瞭本件案情而聲請閱卷,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以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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