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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對人即遺 蕭理賢
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蕭翔澤(原名:蕭晉傑)指定遺產管理人,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又被繼承人蕭翔澤原住高雄市苓雅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127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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