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補,102,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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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林宏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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