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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陳美秀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5,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2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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