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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何國平
陳幸
何宏仁
原告與被告田承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1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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