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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婕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被 告 冠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返還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及支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35,055元(計算式:13,535,055元+4,500,000元+4,500,000元=22,535,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3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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