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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張峻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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