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補,149,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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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瑋成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京樺

原 告 穎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融

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37,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9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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