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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周文清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好姻緣國際婚姻媒合協會
法定代理人 郭和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42,900元,是本項訴訟標的金額為842,900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提供與黎氏紅琛簽訂之跨國境契約所有資料,核其請求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提供跨國境契約所有資料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本項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元定之。
綜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92,900元【計算式:842,900元+1,650,000元=2,49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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