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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 告 歐文彬
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晉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0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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