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補,860,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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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魏玉良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125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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