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補,960,2022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林佳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鈞如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