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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林佳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鈞如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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