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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麗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騰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4,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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