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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9號
原 告 吳慧菁
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律師
被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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