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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慶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清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21萬8,931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421萬8,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1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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