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訴,1162,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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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楊家瑋律師
蔡文健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黃女容(即黃堪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志(即黃堪之承受訴訟人)

黃薰瑩(即黃堪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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