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楊家瑋律師
蔡文健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黃女容(即黃堪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志(即黃堪之承受訴訟人)
黃薰瑩(即黃堪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