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45號
原 告 展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勢原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吳欣叡律師
呂季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