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6號
原 告 胡敏章
胡敏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
被 告 誼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成
被 告 翁麗盆
訴訟代理人 蔡孟君
被 告 趙修俊(即趙可慶之繼承人)
趙瑛瑛(即趙可慶之繼承人)
蔡美英(即吳玉珠之繼承人)
蔡美惠(即吳玉珠之繼承人)
蔡美照(即吳玉珠之繼承人)
蔡美娟(即吳玉珠之繼承人)
蔡寶義(即吳玉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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