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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32號
上 訴 人 鐘東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文全、張嘉豪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7,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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