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訴,1532,20240801,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悅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千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前揭裁定暨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則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