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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55號
原 告 蔣宗憲
被 告 陳宜婷
法扶律師 邱國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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