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訴,1590,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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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90號
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 代理人 卓容安律師
被 告 盧嘉弘
訴訟代理人 陳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21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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