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訴,332,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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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32號
原 告 曾頌文

被 告 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有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趙章如經法院選任為被告順看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代理董事職權又兼法定代理人,原告為順看公司股東。

然順看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會)討論議案(如附表一甲欄所示),經占公司總股權半數之原告等3名股東出席並作成決議(如附表一乙欄所示),惟仍經擔任主席之趙章如裁示議案無法通過(理由詳如附表一丙欄所示)。

系爭股東會所為決議內容,均為趙章如依公司法第110條、第184條、第209條等規定應予執行者,且決議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75條、第196條規定,決議均屬有效,趙章如不得裁示無法通過該等議案。

爰依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規定,請求趙章如應撤銷其於系爭股東會所為裁示,依系爭股東會決議執行,並於1個月內召開股東會追認系爭股東會之決議,將系爭股東會決議之議案列入正式議案;

且趙章如日後不得刪除順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決議,亦不得裁示決議無須討論或無法通過。

㈡、又趙章如自109年上任起至110年期間,將順看公司之會計業務轉由其自己主持之會計師事務所處理;

於110年6月18日之110年股東常會(下稱系爭常會)、系爭股東會亦未將資產負債表、營業報告書、損益計算表、盈餘分派表給予股東查核、決議,即於會議記錄記載決議為「因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占公司股權比率未過50%,故此次會議無法討論並決議前述議案」;

又順看公司已召開如附表二所示7次股東會,包含原告在內占總股權半數之股東為此積極研擬議案並出席參與表決,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可知被告無權利亦無能力認定股東提案可否決議,亦不能決定股東能否行使股東權,趙章如卻裁示大多數議案與決議無效,侵害原告權益(包含參與決策權、選擇及監督管理者權、資產收益權、知情權等),原告為了維持順看公司及股東之權益,耗費時間研擬議案、至律師事務所諮詢,並常跑郵局寄出提案支出大量交通費用及時間,虛耗原告之精神、時間、金錢,爰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各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元等語。

㈢、並聲明:⒈確認系爭股東會如附表所示議案之決議有效。⒉被告應撤銷系爭股東會中之裁示,並依照股東會決議執行。

⒊被告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股東會追認系爭股東會之決議,並將系爭股東會決議之議案列入正式議案。

⒋被告應各別給付原告12萬元。

二、被告則以:系爭股東會因出席表決權未超過半數,決議不成立而未能通過議案,當無從依系爭股東會之決議為執行。

又系爭常會、系爭股東會及附表二所示之所有股東會議,均因出席表決權未超過半數,而均不成立,故趙章如方為無法通過議案之裁示,並非趙章如略過、否決正式議案。

趙章如固將順看公司稅務申報事項,委由自己擔任負責人之會計師事務所處理,但順看公司僅支付每月3,000元之帳務處理費,此非不利於順看公司之事項,且與順看公司所營業務無涉,難認該當於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所定須對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之行為。

又附表一除編號3外,均非公司法或章程所定得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縱經股東會決議,亦無拘束董事會之效力,為求股東會開會效率,趙章如裁示不另為假決議,亦難認不利於順看公司而有行使假決議之必要。

況趙章如擔任臨時管理人僅為看管之性質,附表一編號1、2議案內容屬於公司法第110條、第184條規定者,依法均以董事會存在為前提,惟順看公司自108年12月30日經法院裁定選任趙章如為臨時管理人後,迄今未能選任董事,董事會仍處於無法召開行使職權之情況,原告請求被告執行該等議案即於法不合;

又附表一編號3議案內容雖為股東專屬權限,但順看公司既尚未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即無訂定董、監事報酬之需求,而無通過該議案之實益,故趙章如為求會議效率而裁示不予議決上述提案,堪認適法。

是趙章如並無違法侵害股東權益或違反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所定受託義務情事,對公司業務之執行無違反法令之處,亦未致順看公司或原告受損害,原告請求趙章如與順看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等語置辯。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

㈠、順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000股,原告持有300股,為股東之一。

㈡、趙章如經本院108年度司字第3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順看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代理董事職權,為順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趙章如於擔任順看公司臨時管理人期間,將順看公司之稅務申報等帳務事項,委由自己擔任負責人之會計師事務所處理。

㈣、順看公司於110年6月18日召開系爭常會,出席人員為曾頌文、曾金城、曾千綺,股份總和1,000股,會中討論之議案、股東會所為決議、擔任主席之趙章如所為裁示,如股東常會議事錄所示(卷二第107至109頁)。

㈤、順看公司於110年9月17日召開系爭股東會,出席人員為曾頌文、曾金城、曾千綺,股份總和1,000股,會中討論之議案、股東會所為決議、擔任主席之趙章如所為裁示如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所載(卷二第99至105頁)。

㈥、被告所召開之附表二所示7次股東會(含系爭股東會),出席股數均僅有50%。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股份有限公司係資合公司,股東會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最高意思機關,股東會決議為股東本於多數決之集合意思表示而成立之法律行為,此透過一定額數股份之股東多數決之表決程序,以形成股份有限公司意思之機制,乃公司治理之表徵,並為股東平等原則之具體實踐,以避免公司為少數股份之股東所操控,侵害其他股東權益。

故法律如規定決議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股權達一定額數之股東出席時,此一定足額數股份之股東出席,即為該股東會決議之成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該股東會決議即屬不成立,並非單純之決議方法違法問題而已。

查公司法第174條已明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普通)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則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公司法第174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過半數時,所為之決議因欠缺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應不成立。

系爭股東會出席股份僅占股份總數50%,並未過半數,是渠等作成之決議缺乏法律要件,自因不成立而無效,被告依此宣布無法通過系爭股東會之議案,自屬有理,故原告請求確認系爭股東會如附表所示議案之決議有效及被告應撤銷系爭股東會中之裁示,並依照股東會決議執行,顯無理由。

㈡、又原告雖主張趙章如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有將會計業務交由自己主持之會計師事務所處理;

不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配議案交由股東會決議,即宣告無法討論決議;

任意宣告股東會決議(附表二所示7次股東會)無效之行為,侵害原告之股東權利云云,惟查:1、趙章如固於將順看公司之會計業務交由自己主持之會計師事務所處理,然順看公司目前並非以會計業務為營業項目,關於會計業務自無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所定「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之適用,亦無對股東說明並取得許可之必要。

2、又按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營業報告書。

財務報表。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第2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因此,董事會提出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配議案之前,應先交監察人查核。

惟順看公司在趙章如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並無監察人,導致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配議案無從查核;

又110年股東常會、系爭股東會出席股份總數均未逾半數(僅有1000股),未達公司法第174條之法定出席股東股份數,所作之決議均不成立而無效,趙章如依此記載「因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占公司股權比率未過50%,故此次會議無法討論並決議前述議案」,並無謬誤。

3、再者,附表二所示7次股東會議,出席人數亦均未達公司法第174條之法定出席股東股份數,所作成之決議均不成立,是趙章如法宣告決議無效,當屬有據。

4、基此,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行為侵害其股東權,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負賠償責任,為無理由。

㈣、末原告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請求被告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股東會追認系爭股東會之決議,並將系爭股東會決議之議案列入正式議案等語,然公司法第175條第1項雖規定「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1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係針對股東會人數不足時「得」以假決議之方式進行,然非必須為之,且董事會不召集股東會時,股東亦應循公司法相關規定召集,非得向法院為請求;

又系爭股東會之議案如附表編號2、4至15均非公司法上得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依公司法第172條之2第4款規定,得不列入議案,故原告此部分請求,亦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⒈確認系爭股東會如附表所示議案之決議有效。

⒉被告應撤銷系爭股東會中之裁示,並依照股東會決議執行。

⒊被告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股東會追認系爭股東會之決議,並將系爭股東會決議之議案列入正式議案。

⒋被告應各別給付原告12萬元,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表一:
編號 議案內容 (甲) 股東會決議 (乙) 主席裁示 (丙) 1 正式議案2: 依公司法第110條、第230條:承認本公司109 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包含109 年度損益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及109 年度盈餘分派表。
全部股東不同意通過。
主席應提供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包含109年度損益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及109年度盈餘分派表予股東查核。
出席股東全數表示同意,惟因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占本公司股權比率未超過50 %,故主席裁示此次會議無法承認109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表。
主席表示會將公司109年度之損益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寄給公司所有股東參閱。
22 正式議案3: 依公司法第184條:股東查核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包含109年度損益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及109年度盈餘分派表,主席應提供上述書表並向股東報告相關之情形。
全部股東同意通過。
主席應提供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包含109年度損益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及109年度盈餘分派表。
出席股東全數表示同意,惟此議案並非股東會可決議事項且因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占本公司股權比率未超過50%,故主席裁示此次會議無法討論並決議此議案。
33 正式議案4: 依公司法第196條:訂定董事、監察人報酬每月23,000元。
全部股東同意通過。
出席股東全數表示同意,惟因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占本公司股權比率未超過50%,故主席裁示此次會議無法討論並決議此議案。
44 臨時動議議案1.⑴: 因110年6月18日股東常會主席略過正式議案「承認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包含109年度損益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及109年度盈餘分派案)」,且未提供相關資料。
依公司法第110條及第184條,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公司法第228條之規定。
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故主席(即本公司法定代理人)應於本次會議後一個月內提供相關表冊予股東會查核,並將「承認本公司民國109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包含109年度損益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及109年度盈餘分派案)」列入股東會正式議案,予股東會決議。
主席(即本公司法定代理人)應於本次會議後一個月內提供相關表冊予股東會查核,並將「承認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包含109年度損益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及109年度盈餘分派案)」列入股東會正式議案,予股東會決議。
所有出席股東同意決議通過。
上述臨時動議議案出席股東全數表示同意,惟上述議案大多並非股東會可決議事項,且因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占本公司股權比率未超過50%,故主席裁示此次會議無法通過上述議案。
55 臨時動議議案1.⑵: 110年6月18日股東常會出席股東佔總股數一半,且全數表決同意通過14項臨時動議案。
主席裁示均非股東會可決議之事項,直接使議案無效。
主席(即本公司法定代理人)應遵守公司法第175條假決議之規定,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主席應將日後股東會做成之假決議列入下次股東會之正式議案,應於本次會議後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不得裁示議案非股東會可決議或無法討論而使決議無效。
主席(本公司法定代理人)應將日後股東會做成之假決議列入下次股東會之正式議案,應於本次會議後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不得裁示議案非股東會可決議或無法討論而使決議無效。
所有出席股東同意決議通過。
上述臨時動議議案出席股東全數表示同意,惟上述議案大多並非股東會可決議事項,且因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占本公司股權比率未超過50%,故主席裁示此次會議無法通過上述議案。
66 臨時動議議案1.⑶: 臨時管理人代理董事職權,又兼法定代理人,109年上任至110年期間,未取得股東會同意許可,擅自將自己主持之會計師事務所處理本公司之會計事務。
依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故本公司法定代理人應於本次會議後一個月內將本公司會計事務轉出自己主持之會計師事務所,並回復到原本或其他無利害關係之會計師事務所處理。
本公司法定代理人應於本次會議後一個月內將本公司會計事務轉出自己主持之會計師事務所,並回復到原本或其他無利害關係之會計師事務所處理。
所有出席股東同意決議通過° 上述臨時動議議案出席股東全數表示同意,惟上述議案大多並非股東會可決議事項,且因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占本公司股權比率未超過50%,故主席裁示此次會議無法通過上述議案。
77 臨時動議議案1.⑷: 依公司法第183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寄達股東:主席未寄送109年8月19日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應於本次會議後一個月內寄送109年8月19日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
主席(本公司法定代理人)應於本次會議後一個月內寄送109年8月19日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
所有出席股東同意決議通過。
上述臨時動議議案出席股東全數表示同意,惟上述議案大多並非股東會可決議事項,且因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占本公司股權比率未超過50%,故主席裁示此次會議無法通過上述議案。
88 臨時動議議案2.⑴: 因本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臨時管理人)未取得股東會同意許可,由自己主持之會計師事務所處理本公司之會計事務;
於110年6月18日股東常會略過正式議案「承認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包含109年度損益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及109年度盈餘分派案)」,且未提供相關資料;
裁示股東會做成之假決議議案非股東會可決議事項、無效或無須討論;
未寄送109年8月19日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
裁示110年6月18日股東常會議定董事報酬之假決議,為非股東會可決議之事項。
故股東會懇請法院解任本公司現任臨時管理員,並選任新任臨時管理員。
股東會懇請法院解任本公司現任臨時管理人,並選任新任臨時管理人。
所有出席股東同意決議通過。
上述臨時動議議案出席股東全數表示同意,惟上述議案大多並非股東會可決議事項,且因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占本公司股權比率未超過50%,故主席裁示此次會議無法通過上述議案。
99 臨時動議議案2.⑵: 若每次股東會議董事、監察人沒選任成功,主席應於會後兩個月內再次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
若每次股東會議董事、監察人沒選任成功,主席應於會後兩個月內再次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
所有出席股東同意決議通過。
上述臨時動議議案出席股東全數表示同意,惟上述議案大多並非股東會可決議事項,且因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占本公司股權比率未超過50%,故主席裁示此次會議無法通過上述議案。
 臨時動議議案2.⑶: 因本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臨時管理人)未取得股東會同意許可,109年間擅自將本公司之會計事務由本公司法定代理人自己主持之會計師事務所處理。
本公司法定代理人應檢附以下本公司資料(109年6月1日至民國110年9月15日),並透過公司唯一員工蔡育瑾轉交予股東會代表曾頌文查核: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會計傳票與憑證、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與公司往來之所有相關帳戶、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存摺往來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明細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申報書)、各類給付(收益)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股利憑單申報書、薪資、伙食費、各節獎金印領清冊、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租賃(重要約定事項)契約書、財產目錄、統一發票報繳金額調節表、出售資產明細損益資料。
本公司法定代理人應檢附以下本公司資料(109年6月1日至民國110年9月15日並透過公司唯一員工蔡育瑾轉交予股東會代表曾頌文查核: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會計傳票與憑證、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與公司往來之所有相關帳戶、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存摺往來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明細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申報書)、各類給付(收益)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股利憑單申報書、薪資、伙食費、各節獎金印領清冊、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租賃(重要約定事項)契約書、財產目錄、統一發票報繳金額調節表、出售資產明細損益資料。
所有出席股東同意決議通過。
上述臨時動議議案出席股東全數表示同意,惟上述議案大多並非股東會可決議事項,且因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占本公司股權比率未超過50%,故主席裁示此次會議無法通過上述議案。
 臨時動議議案2.⑷: 依公司法第175條假決議之規定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因本次出席股東為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為追認本次會議之假決議,下次股東會時間定於110年10月15日召開。
因本次出席股東為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為追認本次會議之假決議,下次股東會時間定於110年10月15日召開。
所有出席股東同意決議通過。
上述臨時動議議案出席股東全數表示同意,惟上述議案大多並非股東會可決議事項,且因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占本公司股權比率未超過50%,故主席裁示此次會議無法通過上述議案。
 臨時動議議案2.⑸: 本次會議同意通過之假決議議案應於會議後一個月內召開追認,同時應列為下次股東會之議案。
本次會議同意通過之假決議議案應於會議後一個月內召開追認,同時應列為下次股東會之議案。
所有出席股東同意決議通過。
上述臨時動議議案出席股東全數表示同意,惟上述議案大多並非股東會可決議事項,且因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占本公司股權比率未超過50%,故主席裁示此次會議無法通過上述議案。
 臨時動議議案3.⑴: 股東會若決議通過議案「推派股東會代表調查公司帳務」,主席不得裁示決議議案非股東會可決議、無須表決或無法討論而使決議無效。
股東會若決議通過議案「推派股東會代表調查公司帳務」,主席不得裁示決議議案非股東會可決議、無須表決或無法討論而使決議無效。
所有出席股東同意決議通過。
上述臨時動議議案出席股東全數表示同意,惟上述議案大多並非股東會可決議事項,且因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占本公司股權比率未超過50%,故主席裁示此次會議無法通過上述議案。
 臨時動議議案3.⑵: 股東會若決議通過議案「訂定下次股東會開會時間」,主席不得裁示決議議案非股東會可決議、無須表決或無法討論而使決議無效 。
股東會若決議通過議案「訂定下次股東會開會時間」,主席不得裁示決議議案非股東會可決議、無須表決或無法討論而使決議無效。
所有出席股東同意決議通過。
上述臨時動議議案出席股東全數表示同意,惟上述議案大多並非股東會可決議事項,且因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占本公司股權比率未超過50%,故主席裁示此次會議無法通過上述議案。
 臨時動議議案3.⑶: 主席不得僅將股東會議決之議案存檔並當作會議紀錄附件,須口頭宣讀議案與股東會決議內容 。
主席不得僅將股東會議決之議案存檔並當作會議紀錄附件,須口頭宣讀議案與股東會決議內容。
所有出席股東同意決議通過。
上述臨時動議議案出席股東全數表示同意,惟上述議案大多並非股東會可決議事項,且因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占本公司股權比率未超過50%,故主席裁示此次會議無法通過上述議案。


附表二:
編號 順看公司歷次股東會 1 109年8月19日股東臨時會 2 109年9月25日股東臨時會 3 109年11月3日股東臨時會 4 110年1月7日股東臨時會 5 110年3月19日股東臨時會 6 110年6月18日股東常會 7 110年9月17日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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