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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尖端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興土木包工業、陳明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319元,應繳裁判費為16,02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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