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黃挺維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蘇立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元(計算式詳如後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件:
違約金部分:自民國111年2月25日起至111年7月14日判決日止,共139天,為新臺幣497元【計算式:919,345元×1.42%×(139/365)×10%=497,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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