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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淑芬
魏國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蕭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陸萬柒仟伍佰伍拾壹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拾捌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為準。
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固為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然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即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58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請求本院民國111 年度司執字第7651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逾新臺幣(下同)20萬6756 元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核定該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本於此項異議權,所欲請求排除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為準。
又被上訴人即被告以上訴人共有之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前已設定擔保債權額4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被上訴人,擔保訴外人魏能水向被上訴人所借借款債務,魏能水未依約清償且已去世,被上訴人遂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獲准,並持以就系爭土地聲請強制執行,於系爭執行事件並陳報執行債權額為「本金40萬元,及自95年10月26日起至110 年7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95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違約金」。
依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計至上訴人於111年3月28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日止為387萬4307元(計算式詳見附表二),扣除上訴人不爭執之債權額20萬6756元後,為366萬7551元(計算式:387萬4307元-20萬6756元=366萬7551元)。
又系爭土地經本院執行處囑託鑑價結果,價值合計527萬2080元,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而知,故執行標的物之價額尚逾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故上訴人本於異議權,所欲排除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應為366萬7551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6萬7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333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8元。
三、第一審判決系爭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逾「本金40萬元,及自106年1月14日起至110 年7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違約金」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按計算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所欲排除執行之債權額如附表三所示,為305萬67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05萬6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9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8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萬694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地號 原告2人共有之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3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3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6
附表二
計算類別 本金金額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利息、違約金終止日 利率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40萬元 40萬 利息 95.10.26 110.7.19. 20﹪ 117萬8521元 利息 110.7.20. 111.3.28. 16﹪ 4萬4186元 違約金 95.10.26. 111.3.28. 36.5﹪ 225萬1600元 合計387萬4307元
附表三
計算類別 本金金額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利息、違約金終止日 利率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40萬元 40萬 利息 106.1.14. 110.7.19. 20﹪ 36萬986元 利息 110.7.20. 111.3.28. 16﹪ 4萬4186元 違約金 95.10.26. 111.3.28. 36.5﹪ 225萬1600元 合計305萬6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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