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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6號
原 告 馮靖惠
馮安正
被 告 陳冠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5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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