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訴,633,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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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3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蘇禹安
被 告 德吉模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至德

被 告 陳玉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貳仟參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 15 條(本院卷第22、30、38 頁),已約明被告對原告所負債務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就本件清償消費款法律關係涉訟,業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又本件訴訟亦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就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

是本院依前揭規定,對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德吉模具有限公司(下稱德吉公司)於民國109年1月21日邀同被告陳至德、陳玉聖為連帶保證人,並於109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一)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月22日起至114 年1月22 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於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2.44%(目前利率為3.5%)計算。

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按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未還本金,約定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2,4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月22日起至114年1月22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於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94%(目前利率為3%)計算。

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按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未還本金,約定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德吉公司自111 年3 月22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借款視為到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迄今尚欠本金1,752,38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另陳至德、陳玉聖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

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繳款紀錄查詢、放款利率查詢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9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請求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 1 351,918 元 111年3月22 日 年息3.25% 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付之違約金。
自 111 年 3 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3.5 % 2 1,400,463 元 111 年 3 月22 日 年息2.75% 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付之違約金。
自 111 年 3 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3% 合計: 1,752,38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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