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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 告 游淑惠律師即黃前鋒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莊顏玉隊(即黃國銘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告被告莊顏玉隊為原被告黃國銘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被告黃國銘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而被告莊顏玉隊為黃國銘之繼承人,業經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依上開規定,當應依職權命被告莊顏玉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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