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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林皇伯
訴訟代理人 黃宇盛
被 告 竣捷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程稚庭
被 告 程稚庭
鍾矞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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