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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聰傑 指定送達高雄○○○000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秀、徐偉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核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加計擴張之請求)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及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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