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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如翊、蔡奕柏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76萬5,700元(11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為1,688萬9,220元,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為1,287萬6,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9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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