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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史莞菁
王端岑
被 告 宜揚車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秦宜菲
被 告 黃義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14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2、24、26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宜揚車業有限公司(下稱宜揚公司)於民國110 年5 月26日邀同被告秦宜菲、黃義周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450 萬元、1,650 萬元之借款,借款期間均自110 年5 月26日起至111 年5 月26日止,依年金法計算,按月繳息,到期還本;
而400 萬元借款部分,利息自發票日起至110 年12月31日止,依年利率1 %固定計息,自110 年12月31日起至到期日止,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延滯時利率為0.84%、1.09%)加碼年利率1.16%浮動計息(目前為2%、2.25%);
450 萬元借款部分,利息自發票日起至110 年12月31日止依年利率1.5%固定計息,自110 年12月31日起至到期日止,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延滯時利率為0.84%)加碼年利率1.16%浮動計息(目前為2%);
1,650 萬元借款部分,利息自110 年5 月26日起至111 年5 月17日止,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延滯時利率為0.84%、1.09%)加碼年利率1.16%浮動計息(目前為2%、2.25%),嗣後均隨該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暨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且約定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宜揚公司自111 年3 月3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目前尚欠本金2,490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另秦宜菲、黃義周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專案貸款各銀行利率及本行放款牌告利率查詢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7頁),而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已於111 年8 月8 日、111 年7 月28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41頁),被告在經合法通知後,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前段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即應堪信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31,120元,而原告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附表: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3,600,000元 自民國111 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400,000元 自民國111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6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 3,520,000元 自民國111 年3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 880,000元 自民國111 年3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5 37,044元 自民國111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6 15,876元 自民國111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7 667,275元 自民國111 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8 285,975元 自民國111 年5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9 1,829,971元 自民國111 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0 784,274元 自民國111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5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1 1,470,000元 自民國111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2 630,000元 自民國111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3 3,386,820元 自民國111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4 1,451,495元 自民國111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5 1,645,000元 自民國111 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6 705,000元 自民國111 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7 2,513,889元 自民國111 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8 1,077,381元 自民國111 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 2,4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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