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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振宗
蘇昱丞
被 告 和泰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耀聰
被 告 董雅惠
張瑛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證人尚待傳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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