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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韻琳
送達代收人 黃淑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雨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1,868,155元【計算式:美金421,679元×28.1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684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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